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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30720209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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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及獎勵辦理成效優良者,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賦優異學生: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資優方案):指學校與幼兒園依據資賦優異學生學習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以校內、校際、區域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之資賦優異教育。

第 四 條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資優方案,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園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教育需求評估說明。

四、實施方式。

五、辦理內容。

六、辦理期程、時間及進度。

七、師資安排、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八、學習空間、環境規劃及設備。

九、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預期成效。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未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及幼兒園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資優方案期間,應指派專責教師辦理各項資優方案相關事務。

學校與幼兒園應提供執行資優方案教師必要之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支援服務。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資優方案申請案件,得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通知學校及幼兒園派員列席說明。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視年度經費編列情形,補助獲准辦理資優方案之學校與幼兒園其授課人員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教材費、行政事務用品費及其他相關雜支。

第 八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資優方案辦理。

前項資優方案執行完畢後,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園務會議檢討成效,並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成果報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 條  辦理資優方案成果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並舉辦成果發表會;有缺失者,應命其提出改善說明,並由主管機關列管輔導。

第 十 條  學校及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核發之補助費用:

一、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使用詐術。

二、資優方案辦理之成果事後經修正或撤銷,致未達優良之標準。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