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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博物館參觀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30393903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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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為本館)之參觀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館。

第 三 條  本館憑證參觀之收費基準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臺幣五十元: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在學學生。

(三)年滿六十五歲者

(四)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

三、團體票新臺幣七十五元:十人以上團體之成員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憑證免費參觀:

一、設籍本市中西區開山里或郡王里之市民。

二、未滿六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之對象。

第 五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