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為本館)之參觀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館。
第 三 條 本館憑證參觀之收費基準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臺幣五十元: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在學學生。
(三)年滿六十五歲者。
(四)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
三、團體票新臺幣七十五元:十人以上團體之成員。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憑證免費參觀:
一、設籍本市中西區開山里或郡王里之市民。
二、未滿六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之對象。
第 五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