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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約聘僱用人員及臨時人員陞任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165437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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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用)人員及臨時人員士氣,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年度計畫約聘(僱)職務出缺時,得由各機關就其現職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之約聘或約僱人員分別擇優逐級陞任。但聘用職缺不得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未經公開甄選進用;約僱職缺亦不得逕由機關現職聘用人員改僱。

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年度計畫約用職務出缺時,得由各機關就其現職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之約聘(僱、用)人員及臨時人員擇優逐級陞任。

前項職務出缺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得基於業務需要,納入所屬任職年資滿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良好之機要人員,擇優陞任。

三、依前點規定參加陞任甄審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服務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可分段採計,不以連續為必要。

(二)符合本府核定計畫內容之擬陞任職缺資格條件。

四、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職務出缺擬由內部現職人員陞任者,不得更改本府核定計畫之資格條件及工作內容。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職務出缺,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內陞者,應採逐級陞任之方式;外補者,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人員及臨時人員集中辦理公開甄選作業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得統籌辦理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之陞任,並應訂定陞任序列表。

機要人員參加陞任甄審者,與各職缺之次一陞任序列人員列同一序列。

符合內陞資格條件之人員應填寫評分標準表並簽章,經機關計算資績總分後,簽陳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選一人核定陞任後,由人事單位辦理聘(僱、用)人員事宜。

六、陞任之職務以核定計畫職務等級之最低薪點敍薪。除機要人員外,陞任職務等級之最低薪點低於原敘薪點者,應於陞任職務核定計畫職務等級最高薪點內,敘所陞任職務等級之相當薪點。

約聘(僱、用)職缺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者,得依經費來源規定敘薪,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依本原則陞任者,未於陞任職務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得再依本原則陞任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學校其他職缺。

八、職務出缺時,陞任人員應以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為限。

九、本府內部一級單位職務出缺時,其陞任方式應比照各機關學校陞任方式辦理。

十、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