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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周邊公共設施改善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工字第113020840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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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事項,改善經同意納管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以下簡稱工廠)周邊公共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但本要點所列之事務,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自來水事業機構權責者,由各該機關(構)以其機關(構)名義為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設施,指道路、排水設施、自來水公共幹管及公共消防栓。

四、道路及排水設施以鄰近三家以上特定工廠,且供公眾通行或公共使用為限,其修繕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審核。

2.修繕業務之督導。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擬定。

2.修繕工作之執行。

3.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道路及排水設施修繕辦理之程序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區公所因周邊特定工廠業者反映,或其他情形知有道路及排水設施損壞時,應辦理現勘,完成定位(GPS-TWD67)與照相。必要時,應設置符合法規之安全維護措施。

2.區公所勘查及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者,應研提勘查意見,概估工程施作內容及經費,並填具工程提案單(如附件一)予主管機關審核。

(二)現勘程序:

1.主管機關受理工程提案單後,應按公共設施權管會辦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協審,並於完成複核後,擇期會同區公所、自來水事業機構辦理現勘,必要時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為之。

2.填具會勘紀錄(如附件二)。

(三)審查程序:主管機關依會勘紀錄位址(GPS),核對相關圖資,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後,依會勘結果核定下列損壞程度:

1.極危險,大部分損壞,須立即處理: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道路中斷、路基嚴重掏空、擋土牆崩塌等。

2.危險,部分損壞,優先處理:設施結構物損壞,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保護設施,如擋土牆位移、箱涵、路面損壞等。

3.不便,出現毀損現象:原未施設結構物,但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防護設施,如邊坡沖刷、廢汙水排放專管等。

4.普通,視情況再行研議辦理:如路面狀況尚可等。

五、前點道路及排水設施如位於無自來水公共幹管地區,且經自來水事業機構評估具供水效益及該機構自有經費足資支應施設者,得併同前點程序增設自來水公共幹管,並由自來水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自來水公共幹管之設置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設置地點之審核。

(二)自來水事業機構辦理事項:

1.設置地點之勘查。

2.工程規劃之擬定與設置工作之執行。

3.工程驗收結算及請領補助。

自來水公共幹管設置及補助申請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現勘程序:併同前點第二項第二款現勘程序辦理,並載明於會勘紀錄。

(二)請領補助程序:

1.自來水事業機構檢具領據、概算經費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先行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補助金額為每案幹管建置工程費用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自來水事業機構於工程竣工並驗收結算後,檢具收支結算表及竣工結算書提報主管機關審核。如有工程結餘款者應繳回主管機關,並自留原始憑證,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六、設置公共消防栓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據消防法第十七條或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所設置,且設置地點具備合適自來水管線。

(二)以設置地點為圓心,半徑一百二十公尺以內至少一家工廠。

公共消防栓之設置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1.核定清冊之審核。

2.設置業務之查核。

(二)本府消防局辦理事項:

1.設置地點之勘查。

2.增設清冊之核定及列管。

(三)自來水事業機構辦理事項:

1.設置地點之勘查。

2.工程規劃之擬定。

3.設置工作之執行。

4.工程驗收結算及請領補助。

公共消防栓設置及補助申請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提案程序:

1.本府消防局評估應增設公共消防栓後,研提核定清冊,並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辦理會勘。

2.經會勘審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後,由本府消防局將核定清冊通報主管機關審查是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

(二)設置及請領補助程序:

1.自來水事業機構檢具領據、概算經費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先行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2.自來水事業機構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核定清冊辦理工程施作。

3.自來水事業機構於工程竣工並驗收結算後,檢具收支結算表及竣工結算書提報主管機關審核。如有工程結餘款者應繳回主管機關,並自留原始憑證,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公共消防栓設置完竣後,其保養、維護依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至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公共消防栓者,自來水事業機構得檢具收支結算表及竣工結算書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者,亦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