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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博物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30453152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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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本府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教推廣組: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館藏文物典藏維護管理、相關調查研究出版、本館觀眾服務、館際交流、博物館升級計畫及其他有關典藏展示事項。

二、公共服務組:辦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法制、館舍修繕、賣店經營等公眾服務事項與臺南山上花園水道博物館、左鎮化石園區、噍吧哖事件紀念園區之營運管理及樹谷生活科學館委外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文化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館得以本局或本館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館置組長、組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館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文化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展教推廣組組長。

二、公共服務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一 條  下列事項應經館務會議決定之:

一、館務重要工作計畫與預算。

二、本館有關法規訂定、修正、廢止及停止適用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館務重要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定,報請文化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