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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低碳調適及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1101150053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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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建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城市,依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設臺南市低碳調適及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推動氣候變遷減緩、調適及國家永續發展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市低碳調適永續發展之願景及策略。

(二)訂定及管考本市低碳調適永續發展指標。

(三)訂定本市溫室氣體管制、氣候變遷調適及永續發展目標之執行方案。

(四)審議與本市低碳調適永續發展相關之重大議案。

(五)推動參加與本市低碳調適永續發展相關之國內外事務。

(六)彙編本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本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及地方政府自願檢視報告。

(七)其他與本市低碳調適永續發展相關之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市議員。

(三)相關業者代表。

(四)環境保護團體代表。

(五)非營利組織代表。

(六)低碳產業代表。

(七)政府機關代表。

(八)本府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決議事項,由本府相關機關辦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

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長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襄助執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十、本會設減緩行動組、調適應變組、永續發展組及秘書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減緩行動組:負責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編撰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二)調適應變組:負責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編撰執行方案成果報告。

(三)永續發展組:負責訂修永續發展目標推動方案,編撰地方政府自願檢視報告。

(四)秘書組:

1.彙整低碳調適永續發展相關資料。

2.彙整各工作小組執行成果相關資料。

3.本會其他行政事務。

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組務。

十一、本會工作小組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為主席;執行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指定副執行長一人代理之。

本會工作小組會議結果提報本會討論。

十二、本會或本會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機構、團體)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詢。

十三、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以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