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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美學作品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廢字第110005478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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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資源回收觀念,進而使資源回收觀念落實於民眾生活中,以多元方式宣導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的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租用美學作品:

(一)舉辦有關環境教育之活動。

(二)舉辦推展低碳永續、環保理念有關之產業活動。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公益活動。

三、租用美學作品,依本局資源回收全民動起來網站(以下簡稱資收網站)美學作品申請專區公告之租金基準收費,逾期使用按計算單位依比例補繳費用。

四、租用美學作品應於活動舉辦日十個工作日前填寫申請表(附表一)向本局申請核可;經核可並缴交租金後,始得使用。

申請人不能如期使用,至遲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局;未依期限通知者,已繳租金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舉辦活動及使用美學作品期間,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將美學作品交由他人使用,違反者,已繳之賸餘租金費用不予退還,並停止其使用權;另並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同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各項必要之保險。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許可使用:

(一)未檢附美學作品之擺放位置圖。

(二)美學作品擺放地點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三)舉辦之活動內容有危害或侵害他人健康、安全或權益之虞。

(四)舉辦之活動違反國家政策、政府法令、公序良俗或有營利之行為。

六、申請人租用美學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美學作品領用及歸還,應與本局人員共同檢視作品完整性並填寫租用檢核表  (附表二)。

(二)因申請人使用不當致美學作品毀損或遺失物件,應按作品價格賠償,估價方式以製作之時間、人力等成本計算,且於兩年內,本局不再受理其申請租用。

(三)申請人於租用展出期間須有解說牌或其他足以證明本局美學作品之標示;有媒體露出時,亦同。

七、可供申請人租用之美學作品,其作品名稱、照片及尺寸等資訊,由本局公告於資收網站並不定期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