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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經能字第109138495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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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本府綠能政策規劃,加速推動綠能項目,鏈結產官學界專業,帶動在地綠能科技產業發展以建立永續的綠能城市,特設臺南市政府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綠能科技推動之目標、策略、權責分工及管考推動進度。

(二)建立跨局處溝通協調平台,排除綠能科技投資障礙。

(三)辦理綠能科技招商媒合、全民教育及相關推廣宣導等活動。

(四)掌理綠能科技相關之媒體溝通、新聞發布、政策行銷及成果影片。

(五)擬訂綠能科技推動相關補助或獎勵規定、法令研析及政策說帖。

(六)其他綠能科技推動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副秘書長及參事各一人兼任副召集人。本中心每季應至少召開業務會報一次,出席人員如下: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及台南區營業處各指派課長級以上人員一人。

(二)本府秘書處、法制處、新聞及國際關係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教育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環境保護局各指派簡任級以上人員一人。

前項業務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四、本中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中心各項綠能推動項目及權責分工如附表,各主辦機關(單位)應指派一名聯絡人擔任聯絡窗口。

本中心行政作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六、本中心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