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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廢字第110002151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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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一般家戶,不包括事業機構及營業場所。

二、清運項目:

﹙一﹚一般家戶產生之廢棄陶、瓷類食器及容器。

﹙二﹚一般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不含石綿瓦)。

﹙三﹚一般家戶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木料。

三、清運方式:

﹙一﹚少量廢棄陶、瓷類食器及容器或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或廢木料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隨車清運。

﹙二﹚大量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或廢木料應先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清潔隊專車協助清運。

四、申請流程:

﹙一﹚家戶申請協助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向各區清潔隊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經清潔隊派員會同現勘後,符合規定且清運量為清潔隊所能負荷者,依清潔隊指定方式排出。

(二)同一家戶於一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予清運:

﹙一﹚裝潢修繕廢棄物請妥善分類,嚴禁混雜一般垃圾、枕木及其他如紙類、塑膠類、廢燈管等資源垃圾。

﹙二﹚廢木料應拔除釘子或會造成清潔人員受傷之物質。

﹙三﹚廢棄磚、瓦、陶、瓷類等應裝袋。

﹙四﹚當清運車輛抵達時,申請人須在場,並協助將裝潢修繕廢棄物搬運至清運車輛上。

﹙五﹚超過下列規定尺寸範圍之裝潢修繕廢棄物:

1.木、竹、藤製傢俱:長度一點五公尺、寬度一公尺、柱體厚度或直徑零點一公尺。

2.一般木板:長度一點二公尺、寬度一點二公尺、厚度零點零二公尺。

3.捲筒狀或長度、寬度超過一百公分之地毯及纖維布。

﹙六﹚經清潔隊派員勘查清運量超過一部六點五噸或二部三點五噸清運車輛之載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