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運用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舍屋頂及其他校園公有空間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回饋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回饋金,係指本局或學校與廠商簽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收入。
三、回饋金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編學校預算並依第四點規範之用途自行規劃管理運用之。
四、回饋金使用用途如下:
(一)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學生扶助事項。
(二)急難特殊救助事項。
(三)弱勢學生補助事項。
(四)改善及充實校園環境設備。
(五)公有財產修繕。
(六)能源教育推廣及宣導等相關活動。
(七)能源使用相關費用。
(八)節能減碳相關工程。。
五、回饋金支用程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