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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政府智慧城市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研智字第1120646472B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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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智慧城市政策,增進政府服務效能,提高市民生活品質,促進城市永續發展,特設臺南市政府智慧城市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目標:

(一)提出智慧城市推動計畫之主軸。

(二)規劃階段性任務,適時修正執行方向,使智慧化服務永續推動。

(三)打造開放實驗場域,促進產業創新。

(四)整合既有資源與產業鏈,發揮最大綜效,達成智慧城市各項建設目標。

(五)參與智慧城市評比及認證,促進國際間智慧城市的交流。

三、本辦公室之任務:

(一)智慧城市政策、建設項目規劃及執行。

(二)進行產官學研雙向溝通交流及資源媒合連結,規劃實證場域。

(三)協調各計畫之專案管理人,確認專案服務品質,訂立各計畫達成績效指標,管考專案執行進度。

四、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派員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置副主任一人,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

五、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協調及處理本辦公室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六、本辦公室規劃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由本府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七、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