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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10063044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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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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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三、服務對象:由本局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六十五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四)五十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付額,補助標準及自付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附件辦理。

(二)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1.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

2.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一般戶。

五、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不含申請移動式斜坡板)者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始核定補助:

(一)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建物謄本、同年度或前年度房屋稅繳費證明影本、房屋稅籍資料影本(上述文件需檢據一項)。

(二)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報告書,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須於效期內檢具規定文件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向本局提出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需求,經照管專員評估訪視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者外,應由本局特約之輔具評估單位辦理評估,並開具評估報告書,申請者應於本局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特約廠商進行輔助器具購買、租賃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七、輔具購買、租賃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各項補助項目及費用,請參閱附表一,醫療輔具之租賃項目,請參閱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