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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政府辦理營養餐飲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130520714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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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受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長照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及後續相關作業,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稱本中心)。

三、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區公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儲蓄互助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四、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市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勞看護、未領有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經照顧服務管理專員評估下列對象符合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以下簡稱CMS)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

1.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2.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3.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二)符合第一款者須無法自行外出購買食物,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始得接受服務:

1.單獨居住者。

2.有同住者,但同住家屬均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均無照顧能力。

3.有同住者,但家屬無法協助提供餐食或其他特殊情事需申請餐飲服務。

(三)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前已接受服務者,得繼續接受服務至一百零九年度第一次複評,依複評結果重新核定補助。

五、服務方式:服務提供者於每週一至週五或週六,提供一至二餐(午、晚)營養餐食服務。以服務非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服務期間不能無故中斷服務,惟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農曆春節期間可以替代方式為之。

六、補助標準:

(一)服務使用者:本服務限於居家內使用,補助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之失能者餐費,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日最高補助二餐。一般戶自費。

(二)長照提供者:可申請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市府獎助經費,衛生福利部經費需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申請作業規定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獎助項目如下:

1.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1)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元;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人每日最高獎助二次。遇農曆除夕、春節期間交通費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2)志工人數核定基準表,詳如附件。

(3)送餐人數計算除接受補助外,自費申請送餐服務且經評估有失能狀況之老人亦ㄧ倂計算,特殊情形得經本局審定增加志工人數。

2.專業服務費:

(1)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以服務個案達三十位以上者優先補助),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結合專業人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飲食之服務方案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志工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性服務,並掌握個案狀況,每半年至少訪視一次,每月至少電訪一次,並撰寫個案服務紀錄,評估其需求適時協助連結長照相關服務或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契約。

(3)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仁強行為之。

3.充實廚房設施設備及材料費: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服務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服務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服務人數五十一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4.辦公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再補助。同一點已申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或家庭托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5.辦公室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接受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獎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6.志工保險費:依送餐單位申報志工人數計算,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7.業務費: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及方案相關事宜,含社工人員個案訪視交通補助費(以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社工員為限)、講座鐘點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租金、油脂、材料費、國內旅費、餐費及雜支;社工人員個案訪視交通獎助費最高獎助單趟新臺幣二百元,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服務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服務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4)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五十人,二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5)服務人數超過二百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8.管理費乙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以領取社工人員專業服務費者為限,獎助經費應作為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

(三)變更溢領繳回:經核定補助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變更規定如下:

1.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月起:

(1)死亡。

(2)未符合失能程度規定者。

2.自事實發生日起:

(1)服務使用者入住機構、住院、出國、短期不於家中等應主動告知服務提供者停餐,未主動告知者,其相關餐費應自行負擔。

(2)社會福利身分別變更者。

3.因第一目至第二目情形致有溢領補助款,需繳回溢領款項。

(四)補助原則:

1.申請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之服務提供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專業服務費及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2.服務提供單位已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務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未滿三年停止服務,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

3.服務提供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局簽准,始可由本局補助送餐相關費用。

七、長照提供者應注意事項:

(一)長照提供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特約長期照顧營養餐飲服務契約書」(區公所除外)。

(二)長照提供者針對暫停服務達三十天之服務對象,應於服務暫停後持續追蹤後續之情形並通報本中心,如遇服務對象或家屬希望停止服務即可辦理結案。

(三)服務單位應接受本中心不定期查核輔導,如核有應改善事項,則須回報其改善情況,以提升服務品質。

(四)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將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