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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研智字第1120646472A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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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智慧城市發展,建立連結產業與學界之合作機制,強化智慧城市之規劃能力,滿足民眾與政府對永續城市的目標,特設臺南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提出智慧城市願景及規劃智慧城市政策。

(二)建立產官學研協同合作關係,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建設。

(三)促進國際間智慧城市的交流。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專家學者、產業界代表及本府相關機關首長聘(派)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六、本小組召開所需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