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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左鎮月世界生態學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21067002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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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露營區、視聽室、一般教室及學員休
     息室。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用及保證金;其收費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之
          活動免收使用費;協辦或其他單位為行銷推展當地觀光之活動
          ,經本府觀光旅遊局核准,得減收使用費二分之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辦之
          活動,減收使用費二分之一。
第  五  條    場地使用完畢並回復原狀且無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者,無
     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