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少年輔導業務,預防少年犯罪,設臺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警察局、勞工局、財政稅務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預防少年犯罪等輔導業務。
(二)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社會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民政局局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代表一名。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主任調查保護官。
(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七人。
(四)少年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三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應具備少年犯罪防治、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品德操守良好,且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相關研究經驗二年以上。
(三)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四)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二年以上。
(五)實際從事少年輔導相關工作,且具有執行業務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四、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四人,由社會局副局長、教育局副局長、警察局副局長、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業務。
本會於副執行長下置專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調派人員擔任,綜理並執行監督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九、本會依業務需求分設行政組與輔導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統籌本會行政庶務、預算編列等工作。
(二)輔導組:統籌本會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預防少年犯罪等輔導業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並由主任委員調派下列人員兼任:
(一)行政組:本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
(二)輔導組:本會行政組約聘少輔督導。
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及第十五目後段之行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十一、本會輔導業務分工事項及權責單位如下: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得以家庭訪視、街頭訪視、電話訪問、外展等方式進行,相關機關(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本會調查中若發現少年家庭經濟困難或有安置服務需求者,社會局於接獲本會通知後,即應協助。
(三)少年具學籍者,教育局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並監督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
(四)少年有就業或精神醫療需求者,勞工局或衛生局於接獲本會通知時,即應協助。
十二、本會聘請下列人員辦理少年輔導有關業務:
(一)少輔督導:擬定本會年度業務計畫與綜理業務推展、職掌分區個案處遇計畫督導與成效評估及督導少年輔導服務相關工作與推展本會業務工作。
(二)少年輔導員:辦理少年輔導服務、協助本會業務工作推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一項人員之薪資給付標準依少年輔導委員會專業服務人力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表辦理。
十三、社會局與教育局各指派科長一人為本會輔導組之教育及社福資源諮詢窗口,以協調、諮詢或整合少年所需之資源。
本會得召開個案評估會議、網絡聯繫會議及輔導成效評估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職掌爭議處理、網絡資源整合及政策爭議協調。社會局與教育局應依個案需求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倘個案服務期間遇政策爭議應由執行長協調。
十四、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本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學識或經驗人士及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本會少年輔導志工,協助本會推展少年輔導及服務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前項志工之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十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