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本府所轄各級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由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實地稽查及蒐證。
三、本府為辦理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裁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府處理違反性平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五、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從重或從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市性平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性平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性平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