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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山上區公所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區字第1130196105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區公所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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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森霸電廠回饋金預算,以結合運用民間團體的力量,於臺南市
    山上區(以下簡稱本區)推展各項福利、服務業務,並考量實際需求
    ,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避免浪費並撙節公帑,提升補助效益,特
    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對象以設址於本區並依法組織成立之民
    間團體為限。
三、補助條件:
(一)各項補助計畫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之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等活動為主。
(二)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須確實依活動編列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提出申請
      。
(三)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受補助經費之用途須符合各團體所列計畫內容
    ,原始憑證需與所列計畫內容相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執行前提出申請
      。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
      關資料,向臺南市山上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
      目的、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
      、效益、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件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核,經本所核准補助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ㄧ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憑據
      (包括註有時間之活動照片,須能完整呈現活動內容、補助項目、
      人數及簽到簿)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應檢
      附扣繳憑單)。
八、督導及考核:
(一)民間團體對同ㄧ補助計畫申請案件未核銷前,不得重複申請。
(二)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三)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另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請受補助單位應本
      誠信原則,繳回本所。
(七)申請補助計畫是否配合現行政府重要政策為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
      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其他規定:
(一)為落實回饋金實質補助,以達睦鄰美意,山上、南洲、豐德、明和
      、平陽、玉?、新莊等(鄰避設施區域)七社區社團及申請補助之
      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等民間團體,累計補(捐)助金額一
      年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由本所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臺南市政府
      同意。
(二)社區發展協會所屬之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土風舞班等次級團體
      ,均須由該社區發展協會擬具實施計畫函送本所審核。
(三)民間團體申請本規範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