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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10028249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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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材料、原料性能試(檢)驗作業,提升公共工程施工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試(檢)驗作業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合格之機關(構)(以下簡稱認可機關【構】)為之。

三、各機關工程材料、原料之相關物理、化學性能試(檢)驗事項,應送交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本局得委由認可機關(構)協助辦理試(檢)驗事項。

四、辦理試(檢)驗之工程項目範圍如下:

(一)工程開工至驗收各階段施工品質。

(二)各種工程材料品質、性能。

(三)道路挖掘回填後應作之各種試驗。

(四)各種工程材料配比設計。

(五)其他本府指定必要項目。

五、辦理試(檢)驗適用準據規範之順序如下:

(一)工程契約書或材料採購契約書規定事項。

(二)相關工程法規規定事項。

(三)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所定標準。

(四)國外工程材料試驗規範。

六、各機關申請試(檢)驗,應至本府材料實驗管理系統填載下列事項,並得委由工程承包廠商辦理之:

(一)申請機關。

(二)工程契約名稱。

(三)試(檢)驗項目及數量。

(四)廠商名稱。

七、申請試(檢)驗項目非本府訂定之項目或本局因故不能受理試(檢)驗者,申請機關得另行委託認可機關(構)辦理。

八、各機關申請試(檢)驗案件之處理流程如附表一;其試驗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各主辦工程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或依上級機關規定辦理。

十、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確有困難之工程,除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得免依本要點辦理外,各機關應將本要點列入工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