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材料、原料性能試(檢)驗作業,提升公共工程施工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試(檢)驗作業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合格之機關(構)(以下簡稱認可機關【構】)為之。
三、各機關工程材料、原料之相關物理、化學性能試(檢)驗事項,應送交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本局得委由認可機關(構)協助辦理試(檢)驗事項。
四、辦理試(檢)驗之工程項目範圍如下:
(一)工程開工至驗收各階段施工品質。
(二)各種工程材料品質、性能。
(三)道路挖掘回填後應作之各種試驗。
(四)各種工程材料配比設計。
(五)其他本府指定必要項目。
五、辦理試(檢)驗適用準據規範之順序如下:
(一)工程契約書或材料採購契約書規定事項。
(二)相關工程法規規定事項。
(三)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所定標準。
(四)國外工程材料試驗規範。
六、各機關申請試(檢)驗,應至本府材料實驗管理系統填載下列事項,並得委由工程承包廠商辦理之:
(一)申請機關。
(二)工程契約名稱。
(三)試(檢)驗項目及數量。
(四)廠商名稱。
七、申請試(檢)驗項目非本府訂定之項目或本局因故不能受理試(檢)驗者,申請機關得另行委託認可機關(構)辦理。
八、各機關申請試(檢)驗案件之處理流程如附表一;其試驗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各主辦工程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或依上級機關規定辦理。
十、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確有困難之工程,除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得免依本要點辦理外,各機關應將本要點列入工程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