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諮詢輔導服務,有效推動特殊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任務編組及單位:
一、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四、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
五、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四 條 支持網絡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教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與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所需服務。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五)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輔具需求之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六)受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通報及轉銜申請。
四、特教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諮詢。
五、大學特教中心:
(一)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提供諮詢服務。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第 五 條 支持網絡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主管機關每學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聯繫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分工與合作機制,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支持網絡之資訊,提供學校及幼兒園運用。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支持網絡之人力、設施、設備與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六 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按第四條所定任務分工申請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 七 條 支持網絡各任務編組與單位得依其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與編列年度預算及其分配之依據,並彙整學校及幼兒園回饋之服務品質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 九 條 支持網絡、學校與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時,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