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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30504029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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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諮詢輔導服務,有效推動特殊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任務編組及單位:

一、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四、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

五、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四 條  支持網絡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教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與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所需服務。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五)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輔具需求之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六)受理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通報及轉銜申請。

四、特教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諮詢。

五、大學特教中心:

(一)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提供諮詢服務。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第 五 條  支持網絡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主管機關每學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聯繫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分工與合作機制,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支持網絡之資訊,提供學校及幼兒園運用。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支持網絡之人力、設施、設備與相關資源,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六 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按第四條所定任務分工申請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 七 條  支持網絡各任務編組與單位得依其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與編列年度預算及其分配之依據,並彙整學校及幼兒園回饋之服務品質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 九 條  支持網絡、學校與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時,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