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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30541723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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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及機動組合警力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用、為民服務、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暨交通專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交通違規陳情處理、公路監理及刑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訓練及其他有關交通事故等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等事項。

六、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及駕駛等後勤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秘書、研考、文書、事務、檔案、出納、法制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大隊得以本局或本大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