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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10026575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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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解決建築相關執照核發之有關問題,設臺南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處理涉及本市緊急災後重建、重大建設案、配合中央政策等申請建築相關執照之協調案件。

(二)建築相關執照申請流程簡化之推動。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團體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處。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

(六)本府工務局。

(七)本府農業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觀光旅遊局。

(十)本府社會局。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十二)本府水利局。

(十三)本府文化局。

(十四)本府消防局。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十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十八)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十九)臺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二十)臺南市大台南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二十一)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二十二)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一處。

(二十三)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臺南市辦事處二處。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台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列席。

九、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並就相關問題擬具研議意見,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小組會議未能協調解決時,得報請內政部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協調。

十三、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函知各權責單位依據決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