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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一字第1100738344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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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設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查。

(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查。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查。

(四)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計畫、交通管理及都市計畫有關之學術機構代表各一人。

(二)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公園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七)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八、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