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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劃字第113057069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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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市地重劃業務,促進本市社區之開發建設,特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臺南市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市地重劃下列事項:

1.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2.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成立之申請案。

3.公辦市地重劃負擔減免標準。

4.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增設巷道。

5.公辦市地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6.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

7.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讓售、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等底價及租金。

8.經幹事會依第四點第四項規定提報之調處結果建議案。

9.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

(二)推動公辦市地重劃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局長。

(二)水利局局長。

(三)交通局局長。

(四)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財政稅務局局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法制處處長。

(八)地政局局長。

(九)正辦理中之市地重劃區所轄區公所區長。

(十)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九款之委員,僅於其轄區內市地重劃案件具出席、發言及表決之權。

第一項第十款之專家學者,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地政、測量、估價、都市計畫、土木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具有地政、測量、估價、都市計畫、土木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第一項第十款之委員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遇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四、本會得設幹事會,調處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及自辦市地重劃會提報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且協調不成之案件。

幹事會置幹事九人,由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經濟發展局各遴派一人、地政局遴派五人兼任之。

幹事會由地政局局長指派總幹事並擔任會議主席。總幹事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總幹事指定或出席幹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幹事會應有全體幹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調處結果應經出席幹事過半數之同意作成建議案提報本會審議。幹事會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調處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陳述意見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應選任代表人或委任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列席陳述意見。

調處案件當事人經通知無故未到場達二次者,幹事會得逕行作成調處不成立之建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兼任。

六、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同機關之代表出席並代行委員職權。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對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由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陳述意見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應選任代表人或委任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列席說明。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得視市地重劃業務狀況需要,設專案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業務,其工作人員由本府聘派相關現職人員兼辦。

十二、本會兼任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