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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30513414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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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置分局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勤、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分局長二人,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勤、業務。

第 三 條  各分局設下列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事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制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警衛派遣及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與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與公共關係業務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婦幼刑案偵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及不良幫派、組織犯罪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及受理民眾及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各分局得以本局或各分局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各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 六 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各分局政風業務,由各分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各分局分局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各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