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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30541804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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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工作計畫、外事、戶口、交通業務、刑事偵防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警衛、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駕駛、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安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防情業務、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資訊管理、秘書、研考、文書、事務、檔案、出納、法制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最新治安交通狀況管制、為民服務、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大隊得以本局或本大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