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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30264778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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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藝術發展科:視覺與表演藝術之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訂、人才培育、活動規劃推動及輔導獎勵、國際文化藝術交流、街頭藝人輔導推廣及資料庫建立、交響樂團輔導管理、藝文團體支援演出、公共藝術設置審議及專戶管理運用等相關事項

二、文化建設科:文化空間環境改善、歷史街區保存與再生、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等相關事項。

三、文化資源科:社區營造之政策規劃推動、輔導管理與人才培育、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及獎勵、文化志工及替代役管理等相關事項。

四、古蹟營運科:古蹟與歷史建築之營運管理及委外經營管理、文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古蹟文化志工管理等相關事項。

五、文化研究科:地方文學之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獎勵、地方文史研究推廣、文史與文學出版、人權歷史調查及葉石濤文學紀念館、王育德紀念館、南寧文學家、南瀛國際人文研究中心之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文創發展科:文化創意產業之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訂、人才培育與交流、影視政策及制度研訂、影視行銷活動規劃與推動、影視拍攝支援協助及文創園區之招商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七、文化園區管理科:蕭壠文化園區、總爺藝文中心及水交社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本市曾文溪以南行政區域內各文化中心、新化演藝廳及本市民族管絃樂團之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九、民治文化中心管理科:本曾文溪以北行政區域內各文化中心之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

十、秘書室: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業務研究發展考核、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法制、資訊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局得以本局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文化資產管理處、圖書館及博物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