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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總量管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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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基於環境承載量,執行四草野生動物保
    護區之總量管制措施,以達到生態保育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之區域為高蹺繁殖區(A1  區)之永續利用區,及北汕尾
    水鳥保護區(A2  區)之鹽田生態文化村。


三、A1  區及 A2 區之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四、A1  區及 A2 區採預約登記制,免費提供研究或教學參觀,申請進入
    A1  區或 A2 區從事教學參觀者,請於參訪前 3  天向本府網站完成
    線上預約申辦申請作業或電話預約手續(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之上
    班日 8:00~12:00、13:30~17:30),並詳細告知申請地點、進
    入日期、進入人數、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俾利安排相關事
    宜,預約電話:06-3901446。若是需要進入 A1 區與 A2 區進行研究
    或專業攝影拍照等行為,請於 1  個月前另案向本府申請(許可表請
    至市府網站申請),且需無償提供相關研究成果或攝錄影作品,以供
    本府援引做為教育、宣導之用。


五、A1  區以生態保育為優先,故從事研究或教學推廣人員,同一時間內
    進入該區人數限定為 50 人,每日核准人數以 200  人為原則;A2
    區以生態旅遊、導覽解說或教學參觀活動為主,故從事教學參觀人員
    ,同一時間內進入該區人數限定為 200  人,每日核准人數以 2000
    人為原則。


六、本府得依區內生態環境狀況及經營管理上的需要,酌情調整核准進入
    人數,並得視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狀況,進行休園措施,以實施保育養
    護工作。關閉起迄日期,本府事先公布。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
    件,本府得隨時關閉保護區。原已獲准進入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禁
    止進入,以策安全,並不得因本府關閉保護區,主張受有損害,而請
    求賠償或補償。


七、於區內從事研究或教學參觀活動人員,其進入時間為:上午 9  點至
    下午 3  點,離開時間為下午 5  點前。每次申請時間以準點為原則
    ,一次以 1  小時為限,若需延長入區時間,請於申請時增加申請時
    段。


八、申請獲准進入保護區進行研究或教學參觀活動人員,請憑身分證件經
    由管理人員核對,並完成簡介及注意事項宣導後,方可進入區內,並
    應隨時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查核。本保護區非一般觀光遊憩據點,區
    內並無提供人工安全設施,且內有毒蛇及毒蜂等生物出沒,參加研究
    或教學參觀活動人員嚴格限制在許可區域內活動,並隨時注意自身安
    全。


九、入園者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1.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若有毀損園區內設施及公物,
      需負賠償責任,但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所為採取植物、礦物、捕捉
      野生動物之從事學術、保育工作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2.區內禁止吸菸、嚼檳榔、口香糖及吸食各式飲料、食品,並禁止攜
      帶寵物及危險物品。
    3.參觀時請勿喧嘩、奔跑、污染水質、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
      等行為。
    4.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
      棄物應全數帶離保護區內,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5.參觀時除注意自身安全,非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離規定之活動範
      圍,以防危險;除參觀行為外,禁止於保護區內從事任何活動行為
      。
    6.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7.除本府及管理人員等執行公務之車輛外,非經本府許可禁止任何車
      輛進入保護區。


十、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處分外,爾後並得
    拒絕該團體或個人進入保護區之申請。


十一、進入或離開保護區之人員,請勤加洗手,並注意個人衛生,以確保
      身體健康安全。


十二、本要點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時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