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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規範殯葬業者僱用之奠儀用品協力廠商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維護殯儀館內秩序、紓解交通,提高設施使用效能,增進殯葬服務
  品質,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南區殯儀館和平堂上一場租用者告別儀式完成或移棺後,殯葬業者協
  力廠商(如禮廳佈置、三寶架、牌樓、花卉、彩球等業者),應於上
  午十一時過後方可進場拆除、佈置。但上一場使用者為租用下午場禮
  廳告別式場者,須俟其移棺清場後,方得進場佈置。
三、殯葬業者僱用之三寶架、彩球、花圈、花籃、式場、牌樓、燈具、布
  幔、椅套、靈車及其他等相關業者(以下稱各協力廠商)於本所設施
  之佈置物,應放置擺設於本所規定之區域,不得有越線擺放或影響交
  通順暢之行為。
四、各協力廠商於不影響禮廳順暢使用下,至早得於禮廳使用日之前一日
  進場佈置,如需提前二日佈置者,應填具禮廳提前佈置申請書向本所
  提出申請及繳費,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但以該禮廳未出租使用為原則
  。
五、各協力廠商在本所各級禮廳設置之佈置物,於儀式完成後,有下場接
  續使用者,應於一小時內拆除完畢;無下場接續使用者,應於當日拆
  除完畢,並運離本所。
六、各協力廠商在本所各級禮廳設置之佈置物,應於當日拆除完畢者,如
  隔日有接續使用場次時,應出具殯葬業者之禮廳續場使用證明書,提
  交該管之管理人員確認後,方可保留續場繼續使用。
七、殯葬業者僱用之靈車倘提前進入南區殯儀館應先停放於靈車暫停區,
  俟告別式結束後,靈柩發引前十分鐘,方可進入告別式場就位。
八、各式陣頭車輛倘提前進入南區殯儀館應先停放於陣頭車輛停放專區,
  若要將車輛停放告別式場周邊,應停入停車格位,不得占用車道或違
  規任意停車;待配合科儀時,始至告別式場就位,完成科儀後,再回
  停於陣頭車輛停放專區或告別式場周邊停車格位,仍不得占用車道或
  違規停車,殯葬業者應於告別式結束後,通知各式陣頭車輛,直接隨
  出殯車隊送行。
九、南區殯儀館乙、丙級禮廳設置 LED燈取代牌樓,禁用ㄇ字型牌樓佔用
  空間,每間禮廳得佈置立地式一字型牌樓一座,固定方式得以繩索綁
  附於騎樓門柱(禁止敲打鐵釘),寬度不宜過寬,以不影響 LED燈視
  線為原則。
十、殯葬業者僱用之各協力廠商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時,本所得對該殯葬業
  者施以記點(每次乙點)之警告,並照相採證通知,受記點警告累計
  達三點(次)以上者,處以停止申請本所設施設備權益二個月之處分
  ;倘於停權處分終了之日起一年內再受記點警告,累計達三點(次)
  以上者,加重處以六個月之停權處分,並得連續處罰之。
十一、本要點奉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