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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5:43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實施要點」,並自100年2月14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1.10.30
發文字號: 南市教特字第101091848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實施要點」,並自100年2月14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實施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
  礙之 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
  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度身心障礙者,依法係指:
(一)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不足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殘障手冊
   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障
   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申請資格:
(一)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
   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二)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三)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四、代金金額:
  在家教育者,每月三千五百元;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六千元:(
  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
  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額度
  補助之)一學年發放二次(第一次包括當年度一月至七月;第二次包括
  當年度八月至十二月)。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殘障
  福利機構、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為依據。
五、申請日期:第一次為當年度二月二十日至三月十日;第二次為當年度
  九月一日至九月二十日止(上班時間)。
六、申請地點:學生所在學籍之學校(限本市所屬之學校)。
七、申請手續:
(一)無論在家教育者或社會機構就讀者皆需設學籍。在家教育者設籍於  
   附近公立國民中小學: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社會福利機構
   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私立特殊教育班之學籍應設於該班所在地國民
   中(小)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
   件、填妥申請表,提出申請。
八、由所設籍之學校辦理初審後,並檢送教育代金印領清冊,由學校函文
  送至本局彙整轉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進行複審。
九、複審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本局撥發教育代金並由學籍學校轉發至
  監護人。
十、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以經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十一、中途喪失要點第三點所訂之規定資格者,自資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
   取代金,已領者須繳還。
十二、就學狀況變動時(如在家教育者轉社會機構就讀等),致教育代金
   金額有所變更時,應由學校送鑑輔會審核,應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
   ,若申請學生轉移縣市時,應由學校報府透過轉介到他縣市。
十三、持本代金學生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
   。
十四、採在家教育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
   揮其應有之效果。
十五、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其不符第二點規定條件,經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為必須在家
   教育者(檢附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得比照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十六、本要點經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