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監督作業要點」,並自105年2月6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監督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二○六地震災害捐款,
特設臺南市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
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本府設臺南市政府○二○六地震災害捐
款專戶管理及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戶各申請計畫執行及經費撥付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四)其他與震災相關之事項。
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金專戶收受之○二○六地震災害捐款。
(二)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款項,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辦理受災者之臨時或短期收容處所費用、租金補貼及死
亡、傷害、住院、房屋毀損或其他慰問金等事宜。
(二)醫療救助:辦理受災者之醫療費用等事宜。
(三)子女教育:辦理死亡者及重傷者子女、重傷者教育費用等事宜。
(四)生活及身心重建:辦理受災者後續醫療、心理諮詢、生活重建及災
區民眾健康管理費用等事宜。
(五)災後建築重建事宜。
(六)災民法律扶助費用。
(七)執行救災所需費用、其他與災害救助及重建有關事項。
(八)其他必要之經費。
五、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代表四至五人。
(二)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建築、土木、結構技師共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四)災區民眾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
序改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辦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
人員辦理。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
十四、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
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上網公開
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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