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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02.0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09209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容: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臺南市廢棄物轉
運處理設施順利營運,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特對設施所在地相關地區提供
回饋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指主管機關設置,提供一般廢棄物轉運
或處理之場所及水肥處理場。
第  四  條   
回饋金之來源如下:
一、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每清除處理一公噸廢棄物,提撥收入新臺幣五十
  元。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回饋金之分配如下:
一、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所在之當地行政里占百分之五十。
二、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緊鄰之行政里及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經主管機關
  查有影響環境衛生且有因果關係之地區,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情形
  分配。
第  六  條   
前條得分配回饋金地區之區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或辦理計畫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時,亦同。
回饋金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適用之範圍、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並著色註明區里行政區域。
四、執行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  八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興建育樂活動場所、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及
  其維護管理。
二、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之維護。
三、環境之綠化及美化。
四、公共設施使用之基本水費及電費。
五、里民健康、文康、體育、藝文及宗教活動。
六、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七、辦理公害監督。
八、其他與環境清潔及維護有關之用途。
九、辦理回饋金發放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及管理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經費不得低於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十。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