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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日期: |
108.09.25 |
發文字號: |
南市社老字第1080976407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
內容: |
一、目的:為協助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有立即危險的老人予以短期保
護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臺
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法源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
三、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如下:
(一)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
後召開親屬會議,以協調老人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受安置長者如欲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
求損害賠償,由本府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
(三)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是類情事
,本府應主動告知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本府協助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四、追償費用期間: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五、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委託機構辦理
老人保護緊急安置契約書」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
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其他費用等,扣除受老人保
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六、追償程序如下:
(一)本府檢具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之單據影本及計算書。
(二)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
(三)公文書中應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
(四)逾期未償還保護安置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
屬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
七、償還方式及積欠費用清償方式如下: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倘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
請分期償還,本府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酌情核准分期償還。
(三)拒不繳納者,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依法強制執行。
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專案方式辦理:
(一)法院判決確定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二)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
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
(三)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蹤、入獄服刑)
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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