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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4.03 |
發文字號: |
府社老字第108039917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之臺南市(以
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獲得妥適之照護及減輕其家計負擔,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
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
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
本項補助。
三、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整,每年
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整。
前項所稱之每日,指以二十四小時計之。
四、申請人應於就醫後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如有入住隔離或
加護病房者請加註起迄日期。)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起迄日期及時間、班別單價、日數
(或班、時數)、總金額)(附件一)。
(五)看護員身分證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六)領款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附件三)。
申請人因故無法申請時,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具領
補助。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附件二)。
申請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申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
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四),由其中一人請領。
五、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應備文件及區公所審核欄位予以初核後,函
報本府核定。
本府依申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辦理補助
費之核發。
六、申請人如提供虛偽不實資料、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
得本補助,本府即予停止補助,並依規定追回其溢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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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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