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0年11月22日南市文藝字第1000901288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5年2月22日南市文藝字第1050119595號令修正「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規範」,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1月25日南市文藝字第1100070535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1月18日南市文藝字第1110142431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4月12日南市文藝字第1110463168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