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0年3月10日府主歲字1000175932號函訂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2.臺南市政府102年2月1日府主歲字1020116715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十二點
3.臺南市政府103年8月25日府主預字1030647246B號函修正,並自103年7月7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106年1月6日府主預字1051301909B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6日府主預字1070060198B號函修正第五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6.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14日府主預字1081390579B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及附表一、附表二,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7.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9日府主預字1101169517號函修正第十一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8.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15日府主預字1110212540號函修正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11年1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