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所稱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係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二、本局為發展學生潛能,提供學生獨立思考、自主探索、合群互助的學
習方式,各校得於課餘時段辦理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課程與各項藝能
活動(以下簡稱課輔),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對象:各校在校學生。
四、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按所在地區背景、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二)各校應公告實施計畫,並通知家長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
(三)課輔應以補救教學及生活適應之需要為規劃原則,不得進行相關領
域課程超前進度教學。
(四)課輔實施內涵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領域有關,同時安排潛能開發
課程、藝能學科、參觀訪問活動、生活輔導、生命課程及鄉土課程
等有關課程。
(五)尊重教師授課意願妥適安排教師授課人力。
五、實施時段:
(一)學期間:課輔每天以一節為限,並應以下午放學時間之後實施。
(二)寒暑假期間:應以上午為限,暑假不超過五週,總時數不得超過一
百節,寒假不超過二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節,惟例假日不得規
劃相關課程。
六、師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各校現職教師。
(二)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聘任辦法
者。
(三)具教授藝能科、本土教學等專長者。
七、收費:
(一)課輔所需經費,由參加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以下公式為上
限:教師鐘點費 × 實際上課總節數÷ 0.7(鐘點費所佔比例)÷
(各年級參與學生總人數 )。
(二)對低收入、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及家境清寒等學生
應予全免或酌減費用,其辦法由各校訂之,並於通知書或繳費單註
明。
(三)每期費用由各校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並
開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八、經費支出:
(一)收支程序;以代收代付及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高
級中學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二)所收費用,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用,且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
之三十為原則,若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用於教師授課鐘點費
。
(三)如學校因特殊情形得抽離部份學生,進行適性分組教學,其指導教
師得酌予支付鐘點費,不受每期總節數經費的限制。
(四)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其支付標準
如下:
1.學期間及寒暑假
(1)高級中學高中部每節以四百至五百五十元計。
(2)高級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學每節以三百六十至四百五十
元計。
2.各校由校長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由教師代
表)及相關代表,並考量家長經濟能力,訂定每節鐘點費支付
標準。
(五)以上均須列報所得稅,並經會議通過,會議記錄留校備查。
(六)行政費支用範圍:
1.材料費。
2.業務費:包括文具紙張費、學生獎勵品、郵電費、印刷費、水
電費、其他與課輔有關之費用。
3.教學用之設備費及維護費。
4.加班費:加班費支領對象應以實際參與課業輔導工作之教職員
工及警衛為限;惟加班費不得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加班費
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各校依實際參與課業輔導工作人
員需要核給加班時數報領支給;惟當日同時間已支領鐘點費之
行政人員,不得再於同時間請領加班費。
九、退費:
(一)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之節數,應按比率退費。
(二)學生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節數比率
退還剩餘之費用。
(三)各校所收費用應依規定支付,課程結束如有剩餘款應按參與學生節
數比例退還款項或折抵下次費用,不得辦理保留。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辦理活動期間,應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學校在辦理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
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等時間,多加宣導,並與教師、學生
及家長之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三)各校每期辦理前,應依據本要點擬訂相關實施計畫(含收費標準)
,該計畫留校備查。
十一、留校自習:
(一)學校以不實施留校自習為原則,惟若三年級家長以家庭無法提供
子弟讀書環境,得開放部份教室或圖書室供學生申請自修,時間
不超過晚上九點,並得酌收水電使用費用,每班以三十人為原則
,每生每日以至三十五元為上限,按月收取。
(二)各校由校長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
)及相關代表,並考量家長經濟能力,訂定水電費支付標準。
(三)全三年級總招收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得提高收費至百分之十。
(四)上述經費學校應以代收代付及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
理;高級中學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十二、開放留校自習學校,為顧及學生安全,應善用家長及社會資源擔任
陪伴人員,且不得進行任何型式教學或測驗,陪伴人員以家長為優
先。
十三、學生晚上到校自習時,家長應自行接送,以確保學生之安全。
十四、本局應不定期或定期訪視或評鑑學校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