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工程一科: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
、安平區、中西區及其他指定區域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
路附屬設施、廣場、公共建築工程與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
委託代辦工程之新建、增(改)建及其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
排水、消防等規劃與設計、施工、估驗、檢驗、驗收、督導及用地之
取得、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及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及農
作改良物)、興辦工程應拆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及工程受益費調查
等事項。
二、新建工程二科: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及
其他指定區域以外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廣
場、公共建築工程與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委託代辦工程之
新建、增(改)建及其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規
劃與設計、施工、估驗、檢驗、驗收、督導及用地之取得、產權之變
更、移轉、囑託登記及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興
辦工程應拆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及工程受益費調查等事項。
三、養護工程一科: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及
其他指定區域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災害復
建與上級機關交辦之增(改)建、道路及附屬設施之派工修復、兩座
瀝青混凝土廠及場內機具之管理,補助區公所之工程勘查、審核及路
權管理,本市全區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發及展期之申請、年度計畫管
線工程協調配合施工事項、搶修管線工程挖掘道路申請、道路挖掘申
請案統計報表之編製與管線工程施工管理、違規施工案件處理、管線
工程施工管理資料統計報表之編製及共同與寬頻管道之興建、管理。
四、養護工程二科: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及
其他指定區域以外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災
害復建與上級機關交辦之增(改)建,補助區公所之工程勘查、審核
及路權管理。
五、公園管理一科: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及
其他指定區域市管公園、綠地用地之規劃及設計相關事項、新闢工程
及維護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及調查評估、教育宣導、用地與財產
管理及事務管理、違法與占用取締及行道樹管理、清潔作業及陳情稽
查、路燈照明規劃與設計相關事項及維護、修繕、遷移及汰換工程設
計發包相關事項。
六、公園管理二科: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及
其他指定區域以外市管公園、綠地用地之規劃及設計相關事項、新闢
工程及維護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及調查評估、教育宣導、用地與
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違法與占用取締及行道樹管理、清潔作業及陳
情稽查、路燈照明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材料機具採購管理、儲運、供應、保養、文書、研考、法制
、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有財產管理、交通車輛調派、公共關
係、新聞聯繫、採購之發包、訂約事宜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總工程司。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秘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一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並副知本府。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