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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5 13: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
         服務及公益勸募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遊
         民輔導庇護及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運作管理等事項。
       三、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
         機構之監督及輔導、高齡社會福利政策、施政計畫之
         規劃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
         助、災害救助、國民年金保險、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
         管理及運用、以工代賑及平價住宅管理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
         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六、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性別平權倡導、婦女及兒童
         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
         輔導等事項。
       七、秘書室:法制、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文書
         、印信、檔案、資訊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
     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仁愛之家、照顧服
     務管理中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