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南市政
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館為因應終身學習,永續社會教育目標,以儲集各類圖
書及地方文獻供公眾閱覽,並辦理各種社會教育活動,以提高
教育文化水準及促進本市公共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
圖書資訊服務,並負責輔導及評鑑全市各區圖書館業務。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閱覽組:綜理圖書資料、地方文獻之典藏、出借、閱
覽、資訊處理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二、採編組:圖書採訪、選購、分類編目、編輯、出版及
交換等事項。
三、推廣組:輔導區圖書館、藝文展覽、社教影片及音樂
欣賞、巡迴書籍與有關社會教育推廣及研習等事項。
四、總務組:綜理研考、文書、庶務、財務、出納及不屬
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專業分館。
第 五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助
理管理師。
第 六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
席。
第 十一 條 下列事項應經館務會議決定之:
一、館務重要工作計畫與預算。
二、本館有關法規訂定、修正、廢止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館務重要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定,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