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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9 02: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
                  合規劃、運輸資料蒐集分析、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
                  查、區域交通路網改善規劃、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
                  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業務運作與
                  執行等事項。
              二、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政策擬定、停車政策研擬、先
                  進運輸系統規劃、公共運輸場站建置、交通作業基金
                  規劃管理、港務盈餘分配、船舶督導管理、車輛動員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及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等事
                  項。
              三、交通工程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
                  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
                  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四、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五、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企劃、文書、檔案管理、
                  法制、庶務、出納、財產管理、為民服務、採購、發
                  包、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資訊業務、
                  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
     秘書、股長、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
     家為無給職顧問。
第 十二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年十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一百零二年
      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