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
暨所屬各分局提出之具體事項之案件。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由本局服務臺人員先行聆聽陳訴後,再依案
情聯絡相關業務單位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並向陳情人朗讀
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並影送收文單位掛號列管
,紀錄單如附表一。
五、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業務單位受理;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
,應逕移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時,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遇有
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
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過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
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八、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
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
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九、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談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會或
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各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
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十一、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以登錄於本局人民陳情列管案件管制
表如附表二,詳列列管字號、陳情方式、收文日期、總收文號、承
辦單位、預定完成日期、交辦日期、交辦文號、實際完成日期、簡
要案由、展期次數列管至全案辦結回復陳情人止。處理期限依「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表三,最久不
得超過三十日,管制原則及處理時限計算方式依「文書流程管理手
冊」辦理;以電子郵件陳情之案件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首長
電子信箱作業要點」規定期限辦理;其未能於規定期限三十日內辦
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先行告知
陳情人。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單位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上級機
關陳情時,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
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但仍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報證實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
匿名者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本局之主管業務事項,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業務機
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單
位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回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
結案。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
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六、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
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
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七、各單位於辦理人民陳情案件回復陳情人時,應附「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如附表四),並定期統計陳情
案件資料、作業、滿意情形,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事項,
分送各單位參考改進。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十九、獎懲規定:
(一)辦理本案答復內容具體詳實,且能依規定期限辦結之各業務承辦
人,辦結件數在二十六件(含)以上者嘉獎一次,六十二件(含
)以上者嘉獎二次。本案負責催辦、協調、聯繫工作著有績效人
員及單位主管督辦成效優異者,得併案敘獎。
(二)本局將定期、不定期檢討辦理本案不力之單位,無正當理由延誤
回復時效二倍以上,或經催辦仍未及時處理辦結者,依警察人員
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經常延誤結案時效之
單位,其單位主官(管)將併同業務承辦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三)有關件數之計算,以收文室登錄本局公文管理整合系統之案件或
各單位依附表設簿登錄列管案件統計;一案二單位或二承辦人員
者,其件數採從寬計算。
二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