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學生健康,防範及遏止腸
病毒疫情擴大蔓延,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國中小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
依下列措施辦理:
1.立即通知學(幼)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交互傳染
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幼)童立即請假至少一週至痊癒,
且一週後連續二天內無發燒症狀始可返校復課。
2.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辦理通報,並
填寫「疑似腸病毒疫情調查與監控表」通報本局及轄區衛生所
,轄區衛生所填寫前開監控表傳真通報衛生局。
3.校(園)方應進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4.加強學(幼)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含腸病毒感
染併發重症前兆病徵自我檢查表…等),以利提醒家長。
5.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二)校(園)方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並填寫「腸病毒
防治宣導記錄」。
(三)為避免疫情蔓延,一週內如有同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幼
)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
校(園)方除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相關
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等研議有效因應措施。
三、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
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七日。
(二)國小低年級: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三名以上(含三名)學童經醫師臨
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七日。
(三)國小中、高年級:一週內同一班級有四名以上(含四名)學童經醫
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七
日。
(四)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三
分之一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
咽峽炎時,應停課七日。
(五)若為單一個案,則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辦理,不予停課。
四、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
(一)停課權責:
1.由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確定停課後,啟動危機處理
機制,填寫「停課通報單」傳真至本局學輔校安科及轄區衛生
所,並通知駐區督學。
2.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
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
療情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並填寫「停課感染人數監
控表」傳真至復課為止。
(二)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即應恢復上課,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
,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後,幼兒園部分不需補課,但需依
相關規定進行退費,請以公文函報本局特幼教育科核備;另國中小
應連同補課計畫,以公文函報本局課程發展科核備,停課期間之午
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五、腸病毒疫情達停課標準時,校(園)方應同時通知轄區衛生所協助辦
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校(園)方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校(園)方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校(園)方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四)若有醫院通報學(幼)童腸病毒重症病例時,衛生單位須介入調查
並聘請醫師至學校或園所為學(幼)童進行健康狀況檢查,並評估
是否有群聚感染之可能。
六、校(園)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