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應收差額地價帳款(
以下簡稱應收差額地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差額地價,指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
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前段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三、本局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義務
人)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並執行後續催收事宜。
四、本局依義務人之申請,得衡酌核准分期繳納。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義務人,不得再行申請展延期限。
第一項申請人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定之。
五、分期繳納之期數及最低金額,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應繳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最長得分六期。但每期繳納金額不
得少於新臺幣一千元。
(二)應繳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者,最長得分十二期。
但每期繳納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八千元。
(三)應繳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最長得分十八期
。但每期繳納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應繳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最長得分三十六
期。但每期繳納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應繳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最長得分四十八期。但每期繳納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義務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增
加分期繳納期數。低收入戶者最長得增加十二期;中低收入戶者最長
得增加六期。
前項義務人每期最低繳納金額不受第一項各款有關規定限制。
本要點所稱分期,每期為一個月。每期繳納金額,應以總應繳金額按
核准期數平均分攤之,除不盡餘數於第一期收取。
六、逾繳納期限三個月內,本局得書面通知催繳,如仍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七、應收差額地價,經依本要點所定之作業程序催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局應檢具催繳或查證之證明文件,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定及送審
計機關備查後,以呆帳處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不明,致無法執行。
(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三)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四)逾執行期間,致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