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巿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南巿(以下簡稱本巿)
不動產經紀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樹立優良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
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局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
(二)任職於本巿合法備查之同一不動產經紀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三)最近二年內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遭懲戒處分者。
(四)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由其任職之經紀業向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
會申請推薦:
(一)臺南巿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勵申請書(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合法經紀業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附件二)。
(五)參選人同意書(附件三)。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情形之具體事蹟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五、受理推薦期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六、各公會推薦參選人員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
書及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間內郵寄或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本巿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員以不逾十
名為限;由本巿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員
以不逾五名為限。
七、評選方式分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本局依受理順序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之名單公
告五日,公告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
件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臺南巿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依下列權重進行評選: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百分之六十。
2.傑出事蹟闡述:百分之二十。
3.委員詢答:百分之二十。
八、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當年度獲選之
優良經紀人員,以合計不逾八名為原則。
九、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並頒發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且於本巿重
要活動場合公開表揚。
十、受獎人如經查證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本局得逕予撤銷
其獲獎資格並公告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