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科:國土計畫、上位計畫之研究、調查分析,區域計畫與非
都市土地開發計畫擬定、審議,土地資源管理研究等事項。
二、都市規劃科: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擬(修)訂及相關證明核發、查處,都市防災規劃等事項。
三、都市開發科:有關都市景觀發展計畫研擬、都市景觀風貌改造之規劃
設計及工程、都市型社區營造、公共空間改造政策等事項。
四、綜合規劃科:都會環境之研究,都市發展政策與策略規劃,相關建設
計畫之研究、協調,國際城市交流,都市計畫規劃、都市計畫審議、
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管理科:都市計畫違規查處、容積移轉、變更回饋,都市計
畫樁之測定工程規劃與執行、都市計畫數值地形圖之測繪工程規劃及
執行,分區證明、有無妨礙證明核發,農業區使用審核,建築線指定
(示)、公共設施完竣彙辦,地理資訊系統推動等事項。
六、都市設計科:都市設計之研擬、審議、管制,都市建築風貌、公共設
施及社區環境之景觀控管、生態城市政策研擬等事項。
七、都市更新科:都市更新規劃、審議、管理、服務、工程,都市更新基
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有關事項。住宅政策輔導
、國民住宅管理、國民住宅租售、國民住宅工程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
產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科
、室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技士、科
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