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特依據教育
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設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共計十三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委員
及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委員及副召集人,課程發展科科長擔任委員及
執行秘書,負責辦理本會業務相關事項,其餘委員由下列組成,並由
本局局長聘任之:
(一)教育行政人員一名。
(二)學者專家一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四名。
(四)教師會代表二名。
(五)家長團體代表二名。
上述委員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
、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二)規劃培育教師專業評鑑人才:評鑑人員初階培訓實體研習課程(十
二小時)。
四、本會每學期召開二次,並由召集人召集並任會議主席,召集人無法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無法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與出席費
。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