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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社會行政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服務、公益勸募
    、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文書研考、檔案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聯繫、社會福利設施土地取得、工程發包督辦、資訊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科事項。
二、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家庭福利服務、社會役管理、婦女
    福利機構管理及婦女有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性別平權倡導等及社
    會福利政策、制度、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平價住宅、遊
    民輔導等事項。
三、長青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
    導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專戶管理及運用、以工代賑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
    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六、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托育業務、兒少福利相關機構管理與輔導及推
    動少年轉向、高關懷少年輔導等兒童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與福利服務
    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師、科
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仁愛之家、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托
兒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9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