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之國民中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期求均衡區域發展,妥善
運用教育資源,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入學方式按學區劃分分發入學。
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臺南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
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之學
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經本局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總量管制學校:
(一)依本局核定班級數(校舍使用量)、每班學生數招收已滿額。
(二)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無適當校地可供增建。
(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定。
總量管制學校增建教室或學生數減少時,得解除總量管制。
四、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之新生、父母或監護人,其全戶設籍於學校學區
內,持有下列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分發就讀: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
母)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五、總量管制學校應依新生設籍先後順序及下列方式辦理招收,額滿為止
:
(一)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優先入學。
(二)優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
學。
(三)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六、原屬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因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應由學校主
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
,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七、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
註冊組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七人至十一人組
成,專責處理學生入學事宜。
八、總量管制學校之新生分發,於同一門牌號碼以分發一人為限。但新生
之兄弟姐妹或經學校派員訪查後,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
此限。
九、新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書、當年度分發入學
通知以及當月份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學校;未收到入學
通知書者,應持當月份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至學區所屬學校,由
學校核對分發名冊及學區無誤後受理報到。
十、本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及約聘 (僱 )人員子女,可隨父母就
讀其所服務學校或原學區內之國民中小學。
十一、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提早入學學生、依藝
術教育法或國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
立專班學生,不受本要點限制。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受理學校
得於不增班情形下准其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