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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配合施工獎勵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速推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並配合行
    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實施,鼓勵民眾先行提供土地配合
    水利工程施工,紓緩土地取得之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為臺南市政府
    辦理行政院核定本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管河川、區域
    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
    持工程。

三、徵收或協議價購私有土地與公有出租土地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
      ,或於未領取徵收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前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且
      未阻撓施工者,按每公頃四十八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二)土地所有權人願意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加成補償成數辦理協議價
      購,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且未阻撓施工者,按每
      公頃四十八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三)工程用地屬三七五出租耕地,經出租人及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且未阻撓施工者,其配合施工獎勵金分
      別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四)工程用地屬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不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
      。但其已出租且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
      並未阻撓施工者,發給承租人配合施工獎勵金三分之一。
(五)公有出租土地之承租人依第一款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切結書
      ,且並未阻撓施工者,發給承租人配合施工獎勵金三分之一。

四、符合前點各款發放配合施工獎勵金條件者,如因訴訟或繼承等因素暫
    時無法領取配合施工獎勵金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於訴訟或繼承
    等因素完成後再行領取。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具領配合施工獎勵金後,如有違反原來同意或
    拒予配合施工者,應無條件繳回配合施工獎勵金。

六、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殘餘土地者,不
    予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